新修订《海商法》5月1日起施行:无人提货责任由收货人转至托运人

发布日期:2026/05/31
易营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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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6年5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正式施行,其中第93条对卸货港无人提货情形下的责任认定作出重大调整——由原规定中收货人承担主要责任,全面改为托运人承担首要责任。该变化直接影响外贸出口企业、国际货运代理、跨境供应链服务商等主体的风险分配逻辑,尤其对采用FOB、CIF等国际贸易术语开展业务的企业构成实质性影响,值得外贸、物流、航运及涉外制造类行业高度关注。

事件概述

根据已公开信息,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第93条明确,当货物运抵卸货港后发生无人提货情形(包括收货人拒绝提货、未及时清关或失联等),相关滞港费、堆存费、处置费及弃货损失等责任,由原‘收货人担责’原则调整为‘托运人首责’。该条款为法律强制性规定,不因贸易合同约定而当然排除,但允许当事人在合法前提下另行约定责任分担。

新修订《海商法》5月1日起施行:无人提货责任由收货人转至托运人

对哪些细分行业产生影响

直接贸易企业

作为出口方的外贸公司或工贸一体企业,若以FOB或CIF方式成交,原可依据贸易术语将目的港风险转移至买方;新规实施后,即便合同约定由海外买方负责清关与提货,一旦发生无人提货,承运人仍可依法向托运人追偿。影响主要体现在应收账款风险上升、境外纠纷应对成本增加、信用证/托收项下拒付可能性提高。

加工制造企业

以OEM/ODM模式出口的制造企业,常不直接签署海运提单,但若被列为提单托运人(如使用工厂抬头出单或代理出单未做权责切割),即可能被承运人主张首责。影响主要体现为:被动卷入境外港口纠纷、财务预留不足导致突发赔付压力、出口信用保险覆盖缺口扩大。

供应链服务企业

包括国际货代、无船承运人(NVOCC)、跨境物流平台等,其在实际操作中常作为契约托运人或提单签发方。新规强化其对下游收货人履约能力的审慎义务,影响主要体现为:客户资信审核要求提高、单证流转中责任声明需前置化、与实际托运人之间的内部追偿机制亟待完善。

渠道流通企业

从事跨境电商直邮、海外仓配、分销进口等业务的企业,若在目的国清关环节出现延误或收货异常,可能触发无人提货情形。影响主要体现为:滞港费用从“末端成本”升格为“源头责任”,原有成本测算模型需重构,与境外合作方的风险共担条款须重新谈判。

相关企业或从业者应关注哪些重点、当前应如何应对

关注后续配套司法解释及典型判例动向

Analysis shows:目前法律条文已生效,但“无人提货”的具体认定标准(如时限、通知义务、合理催告形式)、托运人免责事由(如能证明收货人明确弃货且已获目的国主管机关确认)等,尚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性案例。企业应持续跟踪海事法院已公开的首批适用判决,识别裁判尺度边界。

重点检视FOB/CIF合同中的责任衔接条款

Observably:FOB术语下卖方虽不负责订舱,但若实际操作中参与订舱或被列为提单托运人,则无法当然免责;CIF术语下卖方安排运输并取得提单,更易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托运人。当前更值得关注的是:是否在销售合同中增设“目的港提货保障条款”,是否要求买方提供清关代理资质及预付款担保,以及是否在提单批注中作必要责任限定声明。

重新评估出口信用保险与货运险覆盖范围

From industry perspective:传统出口信用保险多聚焦买方破产、拒付等商业风险,较少覆盖因无人提货产生的港口费用;货运险通常不承保滞港衍生费用。更适合理解为:企业需主动与保险公司沟通扩展承保责任,或单独投保“目的港费用保障附加险”,并在投保时如实披露交易模式与买方履约历史。

建立发货前买方履约能力动态评估机制

Current priority is to:对新开发客户、政局不稳地区客户、中小规模进口商等高风险对象,在订单确认阶段即引入第三方资信报告核查;对存量客户,按季度更新其清关时效、海关评级、港口滞留记录等数据,嵌入订单评审流程。避免仅依赖历史合作记录或口头承诺判断提货可靠性。

编辑观点 / 行业观察

Observably:本次修法并非孤立调整,而是与近年来我国推动“海运责任闭环管理”、强化出口合规风控的整体监管趋势相呼应。它当前更像一个制度性信号——提示外贸生态正从“重交付、轻落地”转向“全链路责任可追溯”。行业需要持续关注的是:各地海事法院在首年适用中对“托运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”的认定尺度;以及商务部、交通运输部是否会同步出台配套指引,明确贸易术语与海商法责任的衔接规则。短期内,法律效力已确立,但实务执行仍存在解释空间和协商余地。

结语:此次《海商法》第93条调整,标志着我国海运责任体系从“形式托运人”向“实质风险控制方”归责逻辑的演进。它不改变国际贸易基本规则,但显著抬升了出口方对目的港履约结果的关注阈值。当前更适合理解为一项结构性风险再分配机制,而非单纯的成本转嫁。企业宜以审慎务实态度,将其纳入合同管理、保险配置与客户筛选的常态化风控框架中。

信息来源说明:
主要来源: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》的决定(2025年12月通过,2026年5月1日起施行);
待持续观察部分:最高人民法院关于《海商法》第93条适用的司法解释、首批典型案例通报、交通运输部配套操作指引发布情况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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